你的一小时,是被谁定的价

卷九 · 位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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衍生出别稿 · 位置:钱的两头,谁在量 这一卷量的是钱进来的一头——谁替你交出的时辰定单价。另一头,钱出去之后还有没有人接着量它,写在了这里。

一八九八年起,弗雷德里克·泰勒在宾夕法尼亚伯利恒的钢铁厂货场里站着,手里一块秒表。他量完之后,一个人一天搬运的生铁从十二点五长吨变成四十七长吨,日工资从一点一五美元变成一点八五美元。同样一个人,同样一天,被重新称了一次。

钱算得清万物,唯独算不清时间。它只能用时间来量:你交出去的每一小时,都有一个人在替它定单价;你换回来的每一小时,都有一个人在替它定长度。这两头的尺子,握在四支不同的笔里——一支是雇主的秒表,一支是立法的期限,一支是国家的税率,最后一支,是你自己签下的那份合同。

先留一个问题,不必现在回答:你名下每一份要按月还的东西,其实都写着同一句承诺——你未来还有多少个时辰会准时到场。那个数,是谁数出来的?

甲 · 计件工资(泰勒制):一小时不是被买走的,是被切成动作之后,一块一块称过再定价的

一八九八年至一九〇一年间,弗雷德里克·温斯洛·泰勒(Frederick Winslow Taylor)在伯利恒钢铁公司做管理咨询。货场里搬运生铁的工人,日均十二点五长吨,日工资一点一五美元。一九一一年,他在《科学管理原理》(The Principles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)里记下了自己的算法:经时间研究,一等搬运工「只能有百分之四十二的时间负重,必须有百分之五十八的时间空手」;据此定出的日定额是四十七至四十八长吨(他在脚注里补一句,实际「经常做到」四十七点五长吨)。每头生铁九十二磅,四十七点五长吨合十万六千四百磅,即一千一百五十六头;一天六百分钟,百分之四十二为二百五十二分钟,摊到每头是零点二二分钟。生铁堆到车厢平均三十六英尺,工人每天负重走约八英里、空手走约八英里;每装十到二十头,被要求坐下休息一次。

报酬是每吨三点九美分;日工资从一点一五美元升到一点八五美元——泰勒自己写的是「高出百分之六十」。他同时写下另一句:在这支七十五人的搬运队里,只有约八分之一的人「体力上做得到」这个速度,其余八分之七「即便怀着最好的意愿,体力上也跟不上这个节奏」。被他称为「施密特」(Schmidt)的那个人,真名是亨利·诺尔(Henry Noll,一八七一—一九二五)。

第三年的整体结果,书里有一张表:货场劳工从四百至六百人减到约一百四十人;人均日搬运量十六吨升到五十九吨;人均日工资一点一五美元升到一点八八美元;每长吨搬运成本从七点二美分降到三点三美分——而这三点三美分里,已经含进了办公室、工具室、全部工长与领班、书记,以及时间研究员的工资。当年新法比旧法总共省下三万六千四百一十七点六九美元;此后六个月全面实行任务制,年节省达到七万五千至八万美元。

0 100% 200% 300% 400% 12.5 47.5 1.15 1.85 7.2 3.3 人均日搬运量(长吨) 人均日工资(美元) 每吨搬运成本(美分) 以各自施行前的水平为 100%。三组量纲不同,柱高表示变化幅度,柱顶为原始数值 · 1911年 · Taylor《科学管理原理》
工人的一天 在场的六百分钟 · 1898–1901 拿秒表的工时研究员 切成动作 · 定出 0.22 分钟/头 两头的账 日薪 1.85 美元 ⇄ 每吨成本 3.3 美分 承担:留下来的人(单位工钱里的在场变浓),与走掉的人(七十五人里约八分之七体力上做不到,货场由四百至六百人减到约一百四十人)

钱是这样走的:工人把一天的在场交出去,研究员把它切成可以单称的动作,切好的动作按块定价,计件的单价就落在了三点九美分一吨上;厂方拿到的是重新定价后的劳动——人均日搬运量从十六吨到五十九吨,而每吨成本从七点二美分掉到三点三美分。工人拿到的是日工资从一点一五到一点八五美元。这两笔账在同一页纸上,用的是同一个「提高」,却不是同一个倍数。

谁承担:两层。留下来的人承担了单位工钱里更浓的在场——同样的日薪换来的,是身体被占用得更满,而「快」从可选项变成了义务。走掉的人承担了另一件事:那七十五人的队里,约八分之七的人在体力上被认定为跟不上;整个货场从四百至六百人减到约一百四十人。为什么是他们:因为动作的定价权不在他们手上——秒表在别人手里,连休息时间由谁决定、休息几次、走多快,都是量出来之后给定的。他们知不知道:他们知道自己能多挣七角钱,不知道这七角钱对应的是多搬三十五吨;更不知道那个「百分之四十二负重」的常数,是别人替他们算出来的上限。

秒表把搬一头生铁的时间称到了零点二二分钟;而这套称法,从它被写进书里的一九一一年算起,到今天已经用了一百一十五年。

Tumany:计件不是把一小时卖得更贵,是把一小时切得更碎——切得越碎,能单独标价的就越多,而标价的那把尺子始终不在你手上;至于切完之后谁还站得住,那是另一本账。

切碎,是为了让一次在场能按块卖钱。可有的劳动只发生一次,却要收很多年的钱——那一次劳动能收多久,就得有人替它划一道期限。下一支笔,是立法。

乙 · 版权(安妮法令):让一次劳动能收很多年钱的那道口子,是书商先撬开的——作者是顺带被写进去的

一七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,伦敦书商公会(Stationers' Company)再次向下院请愿;一七一〇年一月十一日,下院提出的议案题作「将书籍副本的财产权保障给正当所有人」——为书商而要。经下院全院委员会修正,标题被改成「为鼓励学问,将已印书籍的副本授予作者或该副本的购买人,于本法令所述期限内」(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,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,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)。「期限」二字,是修正时加进去的,原议案题里没有。一七一〇年四月五日通过,自四月十日起生效,即《安妮法令》(Statute of Anne,8 Anne, c. 19)。

条文分三类期限:一七一〇年四月十日前已印行之书,专有印刷权二十一年,自该日起算;此后创作之书,十四年,自首次出版日起算;末条另写一句:「上述十四年期满后,印刷或处置副本的专有权利应回归作者本人,若其时仍在世,再给十四年。」——回归的是作者,不是买断了副本的书商。

权利的设施也不在新手里:欲受保护,须把书名登记在书商公会的登记簿上,该簿「随时存放于该公会会馆」,由公会书记出证,每次登记六便士。法令另设限价:若书价被认为「过高且不合理」,任何人可向坎特伯雷大主教、大法官、伦敦主教、王座法院与民事法院首席法官、财政法院首席男爵、两大学副校长等申诉,由他们「限定并核定」价格,违者每本罚五英镑。每种书还须交出九本(用最好的纸)给公会仓库保管员,供皇家图书馆、牛津、剑桥、苏格兰四所大学等处使用。

一七三一年,首批十四年期开始到期。伦敦书商转往普通法寻求「永久版权」,与苏格兰书商打了三十余年「书商之战」(Battle of the Booksellers),自 Midwinter v. Hamilton(一七四三—一七四八)起。一七七四年 Donaldson v Beckett 上院终审,唯一主张普通法版权的是利特尔顿勋爵;反对最烈的是卡姆登勋爵——他说,若承认永久版权,「我们全部的学问将被锁在当代的托森与林托特之流的手里」,书商可以「随意定价,直到公众像他们雇的枪手一样成为奴隶」;学问「不是可以用这种蛛网锁链捆住的东西」。上院最终判定:已出版作品的版权受法定期限约束。

读者 付书价 · 含垄断溢价 持有「复制权」的人 登记在书商公会登记簿 · 1710 作者 14 年 · 在世可再续 14 年 承担:读者(书价里的垄断溢价),与多数一次卖断的作者(此后几十年的收钱权随之让渡;第二段十四年虽写明回归作者,前提是还活着且尚未卖掉)

钱是这样走的:读者付的书价,先经过持有「复制权」的那只手,才轮到写书的人。法令第一次把「不许别人翻印」写成了一项可以买卖的财产,而这份财产的登记簿、出证人、交易惯例,早在书商公会的会馆里——作者是被顺带写进同一条法的。谁离设施近,谁先拿到。

谁承担:读者与作者两头。读者承担的是垄断溢价——法令自己都设了限价条款,说明立法时就知道会有这一层。作者承担的更久:多数人一次卖断,此后几十年的收钱权随之让渡;法里虽写明第二个十四年「回归作者」,可那要以两个条件为前提——到期时人还在世,且那一段还没被卖掉。为什么是他们:因为权利被创设的那一刻,登记与交易的设施已经在别人手里,而权利的期限是一个新增的、可谈判的变量,不是天然的长度。他们知不知道:一七七四年卡姆登在上院把话挑明了——若承认永久版权,书商可以「随意定价,直到公众像他们雇的枪手一样成为奴隶」。判决之后,大批作品进入公共领域,莎士比亚、弥尔顿、乔叟的廉价重印本得以出现;伦敦的书商与出版商,从一七七二年的一百一十一家增至一八〇二年的三百零八家。

法给一次写作划定的收钱期,首尾相接是二十八年;而为了让这个期限消失,伦敦书商打了四十三年。

Tumany:复制的钱之所以成立,不是因为复制不要钱,是因为有人先把「不许别人复制」写成了一项财产——谁挨着那本登记簿,谁就站在此后每一份必经的路上;期限是后来才补进去的,补它的人不是作者,而补完之后,作者反而成了唯一被它送回原位的人。

期限管的是一次劳动能收多久的钱。还有一种钱,管的是你这个人在这段时间里能不能走——下一笔交易里,被摆上天平的不是一个动作、一本书,是自由。

丙 · 军需品税:抽走超额利润的那只手,是拿工人不许罢工、不许跳槽换来的

一九一五年七月二日,《军需品法》(Munitions of War Act 1915,5 & 6 Geo. 5. c. 54)获御准。该法禁止罢工与停工(lockouts),代之以强制仲裁;设立军需法庭;在战争期间暂停工会的限制性惯例;限制劳动力在岗位间流动。工人未经雇主同意擅离「受控企业」属刑事罪,而那份同意,实践中「几乎不可能」拿到。

该法第四条设「军需品国库缴款」(munitions exchequer payments,通称 munitions levy):受控企业可保留一笔「可分配利润」——即战前标准利润,外加该标准的五分之一;超出部分全数归国家。标准通常取该企业战前两年的平均利润。纳税责任自各企业被列为受控企业之日起算,各企业起算日不同,最早的是一九一五年七月二日。

不受控的企业走的是另一套:一九一五年财政法所设的「超额利润税」(Excess Profits Duty),起征百分之五十,企业可保留战前标准利润加上超额利润的一半。受控企业同时受两种税管辖,只缴较高的那个。一九一七年财政法废止了军需品税,自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停征——因为超额利润税自一九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升至百分之八十,几乎必然高过它。

一九二二年版《大英百科》「超额利润税与军需品税」条目里有一句判词:军需品税「主要不是为筹钱而设」。它是资本、劳工、国家三方的一笔交易——劳工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条件,资本则同意交出超额利润。

同一道税下有两个位置。南威尔士的吉尔伯森钢厂(Gilbertson's Works)一九一五年十一月被划为受控企业。厂主弗兰克·吉尔伯森连番致信军需部,反对的不是管制本身,而是并非所有钢厂都被管制——不受控的同行只交百分之五十,能攒下一笔「战争基金」。他的原话:「事实再明白不过:若百分之五十的利润税不大幅提高,今天不受控的工厂,十二个月后可支配的净利将远多于受控者。」还有一句:「迄今为止,我们这行里被管起来的,只有那些当初出于爱国之心改造设备、培训工人,去生产他们预见国家会需要的特殊产品的厂。」

工人的自由 罢工权 · 跳槽权 · 1915 受控地位(第 4 条) 折成企业的超额利润 国库 超出可分配利润部分全数 承担:受控企业的股东(超额利润全数交出),与受控企业的工人(交出罢工权与流动自由;未经同意离职属刑事罪,同意「几乎不可能」拿到)

钱是这样走的:表面上看,钱从受控企业的超额利润流进国库。但这条线的上游才是这笔交易真正的部分——工人的罢工权与跳槽权,经《军需品法》的受控地位,被折算成了企业的高额利润,再由国家拿走。国家拿到的不只是钱,还有不罢工的产能;劳工交出的不只是时间,还有「不干就走」这个最后的权利。

谁承担:两层。第一层是受控企业的股东,超出可分配利润的部分全数交出。第二层是受控企业的工人,交出的是自由——无雇主同意离职属刑事罪,而那份同意几乎拿不到;罢工与停工被禁,代之以强制仲裁。为什么是他们:因为他们站在「受控」这一栏里。同一行业、同样造钢,只因不在名单上,就只交百分之五十的超额利润税,还能留下超额利润的一半去攒战争基金。承担不由贫富决定,由名单决定。他们知不知道:知道——这正是它被设计成一笔交易的原因,劳工同意的前提,就是看得见老板的钱也被拿走了。而看得见的另一面是,爱国者吃亏、旁观者攒钱这件事,也是被看见的。

这道税从开征到停征,只活了十八个月;而它换来那些东西——不许罢工、不许跳槽——一直跟到战争结束。

Tumany:这笔税的表面是抽走暴利,里子是给工人的自由开了个价——国家不是白拿那笔钱的,它拿走的是老板的超额利润,垫进去的是工人不许走的那些年;而谁该站在交的那一栏,不由贫富定,由名单定。

税率管的是你现在能不能走。还有一种笔落在未来——它不问你今年交出了什么,只问你明年还来不来。这笔账,写在一份你自己签字的纸上。

丁 · 分期付款(GMAC):你今天开走的那辆车,押的是你未来十二个月还会准时到场的那些小时

一九一九年,通用汽车(General Motors)的阿尔弗雷德·斯隆(Alfred P. Sloan)与约翰·拉斯科布(John J. Raskob)创立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(General Motors Acceptance Corporation, GMAC)。早期车贷多要求百分之三十五的首付,余款加财务费用在一年内分期付清——理由是赶在修理账单堆起来之前收完。

法律性质不是贷款。按经济史学者玛莎·奥尔尼(Martha Olney)的说法:「你大概以为那是笔贷款,但法律上不是。它不是一笔金钱借贷,而是一份在十二到十八个月内为一件商品付款的法律合同。」分期付款共同的法律基础,是产权与占有的分离:卖方保留法定所有权与产权,直到买方全额付清;合同里写明债权人的收回权(repossession)。

GMAC 之所以独立成公司,是因为两边手里的东西不一样:GMAC 的资产是购车合同,多数十二到十八个月到期,流动性非常高;通用汽车的资产是巨大的厂房,极不流动。分拆之后,通用能用前者在金融市场上拿到远比用后者抵押优惠得多的条件。

规模来得很快:到一九二〇年,近三分之二的新车与一半的二手车是用信贷买走的。印第安纳州曼西(Muncie)一位汽车金融公司的代表在一九二〇年代中期估计,当地四分之三到十分之九的购车用分期,并说「一个周薪三十五美元的工人,常常计划每月拿一周的工资来供车」。另一边,亨利·福特坚持旧式的「周付计划」(Weekly Payment Plan)——买主每周存五至十美元到经销商账户,存够才提车;直到一九二八年福特才成立自己的信贷公司 Universal Credit Corporation,此时其市占率已从一九二一年的约百分之五十跌到不足百分之二十,通用成了新的市场领导者。

买家的未来十二个月 承诺按月到场的工资流 · 1919 GMAC 的付款合同 12–18 个月到期 · 高流动性 金融市场 · 通用产线 更便宜的钱 ⇄ 卖掉的车 承担:签字的买家(以「未来会准时到场」作抵押;断供则由卖方收回车辆,已付部分不予退还)

钱是这样走的:工人未来十二个月的工资流,先被写成一份付款承诺;GMAC 把这份合同买下来,它就成了一种十二到十八个月到期、流动性很高的资产;拿着这样的资产,通用在金融市场上换到了比拿厂房抵押便宜得多的钱;钱回流到产线,车再多卖几台。链上唯一用「未来的在场」作抵押的人,是签字那一个——工厂押的是钢,他押的是还没挣到的那些个时辰。

谁承担:签字的买家。承担了什么:不是钱,是未来的在场时间被提前支取了。他把还没挣到的十二个月押了出去;一旦断供,车被收回,已付的部分不退还——他同时损失了车,和那十二个月里已经交付的一段。为什么是他:因为他是这条链上唯一拿「我以后会准时出现」当担保品的人,别人的抵押物都是已经存在的东西。他知不知道:他知道每月要还多少,也知道违约车会被收走;他不一定知道的是,自己那份合同正被当成一份高流动性资产,在另一个市场上替别人换到了更便宜的钱——同一份承诺,在他这里是要还的债,在别人那里是能融资的货。

把车开走用了一天;把它真正变成自己的,用了十二个月。

Tumany:这一笔里,钱没有消失,是换了个方向流——你花的不是过去攒下的时间,是还没挣到的时间;而那份「你一定会到场」的承诺,已经被拿去替别人做了抵押。

这四支笔量的是同一样东西,量出来的却是四个价:秒表量你的动作,期限量你的一次劳动能收多久,税率量你的自由值多少,合同量你未来的在场值多少。

你在这条链上的位置,由两件事决定:一是你交出去的那一小时,是当场结清,还是被切成十四年、十二个月,慢慢付给你;二是给这一小时定价的那支笔,握在谁手里——握在雇主的秒表里、握在立法的期限里、握在国家的税率里,还是已经握在你自己签下的那份合同里。

这两个数,都不写在你的工资条上。

Tumany:钱兑换得了万物,唯独兑换不了时间——它只能用时间来量:赚的时候量你交出多少在场,花的时候量你换回多长余响

秒表还在走,期限还在改,税率还在调,合同还在签。四支笔,谁也没停过。

出处(41)
搬运生铁工人日均 12.5 长吨、日工资 1.15 美元;泰勒在伯利恒做咨询的期间为 1898–1901 年 · 1898–1901年 · Taylor《The Principles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》(1911),古登堡计划全文
时间研究结论:一等搬运工「只能有 42% 的时间负重,必须有 58% 的时间空手」;据此定出日定额 47 至 48 长吨 · 1911年 · 同上
脚注补记:实际「经常做到」47 1/2 长吨(每长吨 2240 磅)· 1911年 · 同上
47.5 长吨合 106,400 磅;每头生铁 92 磅,合 1,156 头;一天 600 分钟 × 42% = 252 分钟;252 ÷ 1,156 = 0.22 分钟/头 · 1911年 · 同上
生铁堆至车厢平均距离 36 英尺;每日负重走约 8 英里、空手走约 8 英里;每装 10 至 20 头被要求坐下休息 · 1911年 · 同上
装车单价 3.9 美分/吨 · 1911年 · 同上
日工资由 1.15 美元升至 1.85 美元,泰勒自述「高出 60%」· 1911年 · 同上
75 人的搬运队中约八分之一「体力上做得到」47.5 吨/日,其余八分之七「体力上跟不上这个节奏」· 1911年 · 同上
第三年结果表:货场劳工由 400–600 人减至约 140 人;人均日搬运量 16 → 59 吨;人均日工资 1.15 → 1.88 美元;每长吨成本 0.072 → 0.033 美元(含办公、工具室、工长、领班、书记与时间研究员工资)· 1911年 · 同上
当年总节省 36,417.69 美元;此后六个月全面实行任务制,年节省 75,000–80,000 美元 · 1911年 · 同上
「施密特」真名为亨利·诺尔(Henry Noll,1871–1925);研究始于 1898 年伯利恒钢铁 · — · Wikipedia「Henry Noll」条目(引 Wrege & Perroni,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, 1974)
一说诺尔日搬 45 吨 · — · 利哈伊大学工业与系统工程系系史/宾夕法尼亚州历史与博物馆委员会所立纪念牌
1709 年 12 月 12 日伦敦书商公会请愿;1710 年 1 月 11 日下院提案原题「for Securing the Property of Copies of Books to the rightful Owners thereof」· 1710年 · Wikipedia「Statute of Anne」(引 Patterson & Livingston 等)
经下院全院委员会修正,标题改为「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…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」,期限条款为修正时加入 · 1710年 · 同上/Wikisource《Copyright Act 1709》原文
1710 年 4 月 5 日通过,自 4 月 10 日起生效;8 Anne, c. 19 · 1710年 · Wikisource 原文/Wikipedia(引 Feather, Publishing History, 1980)
1710 年 4 月 10 日前已印行之书,专有印刷权 21 年,自该日起算;此后创作之书 14 年,自首次出版日起算 · 1710年 · Wikisource《Copyright Act 1709》原文第 1 条
「十四年期满后,印刷或处置副本的专有权利应回归作者本人,若其时仍在世,再给十四年」(原文:shall return to the Authors thereof, if they are then Living, for another Term of Fourteen Years)· 1710年 · 同上,末条
权利须登记于书商公会登记簿,该簿「随时存放于该公会会馆」,由公会书记出证,每次登记 6 便士 · 1710年 · 同上,第 2 条
书价被认为过高且不合理时,任何人可向坎特伯雷大主教、大法官、伦敦主教、两法院首席法官、首席男爵、两大学副校长等申诉,由其「限定并核定」价格;违者每本罚 5 英镑 · 1710年 · 同上
每种书须交出 9 本(用最好的纸)给书商公会仓库保管员,供皇家图书馆、牛津、剑桥、苏格兰四所大学等处使用 · 1710年 · 同上
1731 年首批 14 年期开始到期;伦敦书商转投普通法寻求永久版权,「书商之战」自 Midwinter v. Hamilton(1743–1748)起,历三十余年 · 1731–1774年 · Wikipedia「Common law copyright」
1774 年 Donaldson v Beckett 上院终审;唯一主张普通法版权者为利特尔顿勋爵;卡姆登勋爵原话三段(托森与林托特/公众如其所雇枪手/蛛网锁链)· 1774年 · 同上
判决后大批作品进入公共领域,莎士比亚、弥尔顿、乔叟廉价重印本出现;伦敦书商与出版商由 1772 年 111 家增至 1802 年 308 家 · 1772–1802年 · Wikipedia「History of copyright law」
1915 年 7 月 2 日《军需品法》(5 & 6 Geo. 5. c. 54)获御准 · 1915年 · Wikipedia「Munitions of War Act 1915」
该法禁止罢工与停工、代之以强制仲裁、设军需法庭、暂停工会限制性惯例、限制劳动力流动 · 1915年 · 同上
工人未经雇主同意擅离受控企业属刑事罪,该同意实践中「几乎不可能」取得 · 1915年 · 同上
第 4 条设军需品国库缴款:可保留战前标准利润加该标准之五分之一,超出部分全数归国家;标准通常取战前两年平均利润 · 1915年 · 1922 年版《大英百科全书》「Excess Profits Duty and Tax」条目
纳税责任自各企业被列为受控企业之日起算,各企业起算日不同,最早为 1915 年 7 月 2 日 · 1915年 · 同上
不受控企业适用 1915 年财政法所设超额利润税,起征 50%,超额 200 英镑以上方征 · 1915年 · armingallsides.org.uk《Restricting profits?》(西格拉摩根档案局藏吉尔伯森档案)
受控企业同时受两税管辖,只缴较高者;超额利润税自 1917 年 1 月 1 日起升至 80% · 1917年 · 《大英百科》同上
1917 年财政法废止军需品税,自 1916 年 12 月 31 日起停征 · 1917年 · 同上
军需品税「主要不是为筹钱而设」,系资本—劳工—国家三方之交易 · 1922年 · 同上
吉尔伯森钢厂 1915 年 11 月被划为受控企业;厂主弗兰克·吉尔伯森致信军需部,反对「并非所有钢厂都被管制」,原话两段(净利远多于受控者/被管起来的只有出于爱国改造设备者)· 1915年 · armingallsides.org.uk《Restricting profits?》
1919 年斯隆与拉斯科布创立 GMAC · 1919年 · 《Credit Cars: Or How I Learned to Stop Worrying and Love Auto Loans》(引 Foulke 1941; Calder 1999; Farber 2002)
早期车贷多要求 35% 首付,余款于一年内分期付清(赶在修理账单累积前收完)· 1919年起 · American RadioWorks《The American Dream and Consumer Credit》
「你大概以为那是笔贷款,法律上不是——它是一份在十二到十八个月内为一件商品付款的法律合同」· — · 玛莎·奥尔尼访谈(The Joe Walker Podcast)
GMAC 分拆动因:其资产为 12–18 个月到期的购车合同,流动性极高;通用资产为厂房,极不流动 · — · 同上
分期付款的法律基础为产权与占有分离,卖方保留法定所有权至买方付清,合同载明收回权 · — · 《Credit Cars》同上
至 1920 年,近三分之二新车与一半二手车以信贷购得 · 1920年 · Olney 1989, 377(转引自《Credit Cars》)
曼西汽车金融公司代表估计当地四分之三至十分之九购车用分期;「周薪 35 美元的工人常计划每月以一周工资供车」· 1920年代中期 · Lynd & Lynd 1929, 255(转引自《Credit Cars》)
福特坚持周付计划(每周存 5–10 美元,存够方提车),1928 年始设 Universal Credit Corporation;市占率由 1921 年约 50% 跌至不足 20% · 1921–1928年 · 《Credit Cars》(引 Tedlow 1988; Olegario 2016)